記帳業者7日起 納入洗錢防制行列
財政部日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自7日起納入洗錢防制行列,在執行指定的五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申報可疑交易。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五種交易型態時,要負起洗錢防制守門員的責任。包含:
-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考量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即記帳業者所從事的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在去年10月將記帳業者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自3月7日生效。吳蓮英指出,執業的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8,903人。
根據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上述五種交易型態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客戶為公司、獨資、合夥及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取得證明實質受益人的文件或聲明、合夥人名冊、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名冊等,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包含: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等。
對於酬金高於新台幣50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酬金高於新台幣50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台幣50萬元之現金支付等情形,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吳蓮英強調,自發布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為輔導期間,記帳業者在輔導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而涉及應處罰鍰者,以輔導為主,處罰為輔。
違反洗錢防制法,視違反情形分別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出處:聯合新聞網 封面圖片出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