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小客車如何計算折舊及出售損益
一般企業購入之公司自用小客車平時列報折舊的規定和出售時計算折舊的方式有些不同,出售前的折舊要注意稅法的總價限額,列報折舊;出售後申報營所稅時,使用購車時的原價計算折舊及出售損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第一項第十三、十五款,持有 250萬元以下之車輛,可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250萬元以上之車輛,按250萬元列報折舊。每年報稅時按250萬元列報折舊,但實際財務帳上認列的是以原價提列的折舊金額,出售時也是以實際認列的折舊費用計算出售損益。
舉例來說,公司在100年10月1日購入600萬元之公司自用小客車,採平均法分五年攤提折舊,估計殘值120萬元。
報稅時以250萬元限額計算:
(250萬元-50萬元)/5年=40萬元
實際財務帳上應認列:
(600萬元-120萬元)/5年=96萬元
公司在3年後出售資產,以200萬元出售。
提列3年折舊:
96萬元*3年=288萬元
出售損益:
200萬元-(600萬元-288萬元)=-312萬元
以上述為例,公司自用小客車應認列出售損失312萬元,若是誤以總價限額認列出售損失280萬元,則需補繳32萬元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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