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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親屬限制放寬

為了因應社會老年人口比例上升,政府推出多項與長期照護有關的政策,今年起(109年),申報前一年(108年)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符合條件者即可列報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12萬,除此之外,列報扣除免稅額的部分也放寬對「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的認定,幫助有長期照護需求的家庭減輕經濟負擔。


l 「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需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l 今年首實施的放寬範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的範圍:


(一) 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17.5萬元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


原以其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8年度為8.8萬元)作為認定條件,財政部改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8年度為17.5萬元)作為認定標準,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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